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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长春工大教字[2004]31号)

第一条 为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新和创业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我校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每次申报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实际教学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取得实际教学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对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优秀教学成果,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

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第一线教学工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可优先获奖;获得国家、省、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优先获奖。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监督。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我校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不同属于一个学院(部、中心等处级单位)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申报。

第九条 申请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均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材料及其软盘,同时报送其它佐证材料。(一式9份、软盘2套)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2本或2套)。

拟争取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3份);还须在省教育厅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3份)。

争取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2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电子教材除外),可不提交视频光盘。

教学成果材料实行计算机管理,申报人(单位)须同时提交纸介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及其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

第十条 学校成立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分别负责领导奖励工作和处理奖励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成立校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届时聘请专家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人事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听取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并选拔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五)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和推荐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二)初审、筛选推荐成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

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核查意见;

(三)协调处理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教学成果的异议;

(四)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采取不限额申报、差额评选办法,由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二、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特等奖需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除工作必须外,一般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异议由校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到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奖励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到规定时间结束时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特等、一、二、三等奖,在异议期结束后,经校长批准后,在全校正式公布。

第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校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十月七日

(一九八九年制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

一九九九年五月、

二○○○年七月先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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