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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缺课。

(3)未携带教案等任何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减少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10%(含10%)以下。

(5)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6)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7)未经学院和研究生学院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或更换上课地点和时间。

2.考试管理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缺席或中途离场。

(2)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执行监考,造成不良后果。

(3)因出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3.成绩管理

(1)未经批准,结课一个月内未提交上学期考试成绩。

(2)成绩上交后更改或补交学生成绩在5人次以下。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教学内容上出现严重政治错误;

(2)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

(4)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计划学时的10%以上(不含10%)。

2.考试管理

(1)考试漏题、泄密。

(2)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3.成绩管理

(1)成绩上交后更改,或补交学生成绩达5人次(含5人次)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不给各项小分,违反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设立教学事故举报电子邮箱(另行通知),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人事处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重大教学事故,应写出书面报告交所在单位。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研究生学院,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学院认定,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处理办法,报学校处理。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研究生学院在收到申诉申请三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各单位领导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严重者视情况由人事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并扣发50-100元岗位津贴。

第十条 两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扣发当学期岗位津贴,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

第十一条 凡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二次的责任者,由学校在发放下一学期课时津贴时降低一个等级发放。

第十二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各学院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七条 各学院均要建立教学事故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上交研究生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遵照本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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