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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关于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函》(学位中心函【2010】10号)文件的精神,为规范学位认证工作,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或升学,学位中心决定今年在吉林省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吉林省学位办协办此次学位认证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认证原则: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二、认证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

三、组织原则:按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要求,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吉林省学位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单位。

四、认证收费:根据学位中心文件规定,学位认证是一项有偿服务性工作。考虑到应届毕业学生的具体情况,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份证书认证收取100元人民币。

五、工作程序:

1、省学位办根据国家要求,通过学校宣传认证原则及认证程序和收费等相关事宜,保证每个学生都知晓认证工作的自愿原则。

2、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向学校相关负责学位授予部门递交《自愿申请认证申明》,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对通过资格审查可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应届毕业生收取认证费,并将形成的认证申请数据库(详见附件一)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清单、每个应届毕业生的《自愿申请认证申明》(详见附件二)和认证费一并交送吉林省学位办认证办公室。认证办公室汇总数据和相关材料,经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学位中心。

3、教育部学位中心审核我省上报的数据后,将其经过认证的数据填加入全国学位认证管理系统。

4、教育部学位中心出具认证报告,并将认证报告以适当方式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查询。

5、教育部学位中心向省学位办寄送每名同学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吉林省学位办认证办公室将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送达给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

6、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将这些同学的认证报告及时交还给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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